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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须知
一、法定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第十一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广东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九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申请条件
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专门的储气场所,且室内外环境安全条件已经消防部门审查合格;
(四)有4名以上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五)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六)有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健全的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三、申请材料
申请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工作场所和库房的布局平面图资料。
3、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施放气球资格证》、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及措施的原件和复印件。
5、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室内外环境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条件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和危险气体运输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6、充灌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7、施放气球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的,应当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一) 收到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认真审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材料不完备的,不予受理,并当面说明理由。
(二)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有关申请材料移交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
(三)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交省施放气球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四) 施放气球资质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有关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应及时反馈至申请地气象主管机构。
(五) 经复审合格,向申请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审批时限
1.初审时限:20个工作日
2.复审时限:30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香洲红旗街34号 联系电话:225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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