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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贯彻落实
《广东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施放气球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对施放气球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二、为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在本市范围内禁止使用氢气、天然气、煤气、沼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充灌气球,必须使用惰性气体(如氦气)充灌气球。
三、市气象局负责香洲区和金湾区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斗门区气象局负责斗门区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等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施放气球,确需施放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施放。
五、建立施放气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气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消防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局和珠海进近管制中心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气象局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管理工作各环节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须经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六、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 市气象局: 1、负责珠海市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斗门区由斗门区气象局负责)。 2、负责气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与成员单位联系和协调,及时处理出现的重大问题。
3、负责施放气球作业的审批,并会同成员单位对施放气球作业实施管理。 4、负责对作业人员的管理,包括组织培训、《施放气球资格证》的审批、颁发及注销等。
5、受理施放气球单位申领资质证的申请,负责初审,并上报省气象局。
(二) 中国民航珠海进近管制中心: 1、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与市气象局沟通有关情报。 2、如确需会同审批的气球作业,在收到市气象局传送的《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后,无论是否同意都须在当天内回复(下午收到的作业申请表可在第二天上午回复)。如不同意施放的,必须注明理由。
3、收到市气象局批准施放气球作业的情况通报后,立即将回执传回市气象局。
(三) 市工商局: 1、凡办理涉及施放气球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时,注明"凭证经营"字样。
2、从事施放气球单位的《施放气球资质证》被注销后,市气象局及时将情况通报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应及时责令企业办理该经营项目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市气象局,并协同市气象局现场执法。
(五) 市消防局: 协助市气象局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进行有关消防知识的培训。
(六)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协助市气象局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进行有关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安全储存、使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七)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加强气瓶的安全质量监督。
(八) 市交通局: 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
(九) 市法制局: 负责接受成员单位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
七、施放气球活动有关审批程序如下:
(一) 施放气球资格证
1、由申领人员所在单位向市(区)气象局报名,并经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
2、由申领人员所在单位向市(区)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健康证明原件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2张等材料,填报《施放气球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市气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并报省气象局备案。不批准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 施放气球资质证
1、由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向市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并填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材料完备的市气象局予以受理。
2、市气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及时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复审。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3、省气象局对市气象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申请人颁发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复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 施放气球作业
1、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市(区)气象局提出申请,提交《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和客户施放气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监制的《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受理申请的市(区)气象局按照职责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九、二十及二十一条规定,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会同广州管制中心审批;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等飞行管制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的会同珠海进近管制中心审批。
3、受理申请的市(区)气象局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按批准施放的数量发给相应的施放气球专用标4、市(区)气象局将批准的施放气球作业情况及时通报给民航珠海进近管制中心。
八、实行违章记录备案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违章记录备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和《施放气球资格证》。
九、本意见未作出规定的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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